王先生問:
我因酒駕被地檢署罰款四萬五千元,勞動服務五十小時,緩起訴一年,去年已經執行完畢。但今年我卻收到監理站的裁決書,又要我繳罰鍰四萬五千元,請問這是否有一罪兩罰的情形,忽然間知道要負擔這筆龐大的罰鍰,實在無法負荷,我該怎麼辦?

 

律師余文恭答:
在這裡先告訴王先生,酒後駕車是很危險的行為,而且處罰也很重。像是王先生的情形,應該是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因此一個酒駕行為,同時違反行政罰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另外也觸犯《刑法》的公共危險罪。

 

可否撤銷得看運氣
建議王先生可針對監理站的罰單,考慮向法院提出異議,但結果如何就要看運氣;因為目前法院對這種情形分為兩派看法。
對王先生比較有利的一派法官認為,依照《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一事不兩罰原則,刑事罰應優於行政罰,雖然緩起訴不是《刑法》明訂的刑罰種類,但緩起訴的附加條件對被告名譽、心理產生相當制約並影響財產權等權益,應可以算是刑事處罰的一種,行政罰的交通違規罰鍰應該撤銷。
但另一派法官的見解就對王先生不利,因法務部曾有結論認為,緩起訴是附加條件的不起訴處分,屬於不起訴處分的一種,因此不是刑罰,所以交通違規罰鍰還是可以處罰。由於目前法界還沒有定論,王先生如果對交通罰單提出異議,是否會勝訴難以推測。記者朱慶文╱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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