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慶文、賴德剛╱台北報導】日本職棒大榮鷹和歐力士在六年前首度到台灣進行海外例行賽,未料紀念品圖案卻爆發糾紛,球迷陳盈誌指控主辦的棒協秘書長林宗成委外製作紀念品販售時,盜用他的圖案創意,最高法院昨依違反《著作權法》將林判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台幣十六萬二千元定讞。

 

討回公道
陳盈誌(三十三歲)先前民事求償一、二審卻敗訴,且因無法負擔訴訟費用,他沒有再上訴最高法院。陳盈誌昨說,六年來和棒協周旋的過程憋了一肚子鳥氣,總算刑事訴訟討回一點公道:「希望讓棒協能夠學到教訓!」林則說:「我只是協會的窗口,實在搞不懂台灣的法律,這判決真的莫名其妙!」

 

發函要求停售紀念品
這起著作權糾紛發生在二○○二年五月,當時日本職棒例行賽首度移師海外,由大榮鷹和歐力士隊在天母球場進行比賽,吸引爆滿球迷。
從事商品圖像設計的陳盈誌也是棒球球迷,他指控負責承辦的棒協秘書長林宗成邀他設計紀念品圖像,他設計出大榮鷹隊總監王貞治圖像、兩隊隊名,以及「海外試合2002TAIWAN」的圖型設計稿給林宗成,卻沒獲棒協答覆。
未料,陳盈誌在賽前竟發現,販賣的紀念衫、運動帽和電話卡等紀念品上卻出現他設計的圖樣,陳盈誌曾發函要求停止販售,卻沒獲得善意回應,而紀念商品也販售一空,陳盈誌因此除提告外也求償共五百七十萬元。

 

「海外試合」獨特創作
最高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鑑定,陳盈誌所設計的「海外試合」是獨特的創作,整體設計享有著作財產權。而林宗成又是棒協和廠商的唯一窗口,因此雖然合作廠商在本案偵查審理時說法反反覆覆,但最高法院還是認定林侵犯陳的著作權,把圖樣交給廠商製作。
但民事求償部分,高院民庭在刑事判決結果出爐前就判決,並採信廠商有利林宗成的說法,認定林交給廠商設計圖時,曾要求廠商不得使用陳盈誌設計圖,因此判決林宗成免賠。

 


陳盈誌拿出設計圖,內有海外試合等字樣(左下圖),指棒協商品(右下圖)盜用他的圖案。廖瑞祥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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