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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會一塊錢都不退。」趙先生的父親投保壽險,保費採年繳,去年9月繳交保費後,今年初因重度傷殘獲理賠,要求依豁免附約退還事發到今年9月間未到期保費,業者卻不退。保險專家指出,豁免附約的「未到期保費」,是依繳費分期計算,不是按天數計算,採年繳分期,不退當年保費並不違法。

 

依繳納分期計算
趙先生說,2月時父親因糖尿病導致身體傷殘,他向壽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因父親保費採年繳,每年9月繳費,從事發到年度期滿還有近半年,便依保險費豁免附約規定,要求退還多繳保費,沒想到卻被拒絕,讓他質疑:「這樣不是在坑保戶錢嗎?」
保險專家聯合大學財務金融系副教授楊和利指出,保險契約中的豁免附約,是指發生契約重大疾病或意外到達一定傷殘程度時,即可免繳未到期保費。
但「未到期」的計算,並非按天數,是依保費繳納分期而定,如年繳者,當發生豁免附約情況時,隔年不用再繳錢。他說,但這不代表月繳會較划算,因保險事件發生時間無法預期,選擇繳費方式應看個人需求。
金管會保險局申訴組副組長施瓊華也表示,趙先生的情況,是多數民眾常有誤解,保險費用設計,牽涉多重條件,分期繳納非單純將總費用除以期數或天數計算,因此豁免附約的退費,也是依分期繳納方式而定。投訴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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