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養廠亂停車害人撞死 車主可舉證
焦急的陳先生問:
家人在農曆年前將貨車送保養廠保養,保養廠將車送回時,未將車停靠路邊,停的位置是路邊較往外車道部分。而保養廠有簽單據,因家人出國,由員工代為簽收。不過,員工簽收後,沒移動車子,當天傍晚天色昏暗,一位婦女不慎騎車衝撞貨車左後方後死亡。請問這過失應歸何方?
律師蔡明和答:
保養廠將車子送回來的時候,若停在路邊合法的停車格裡、停放的位置也沒問題,應不用負擔民刑事責任。不過,來信指出保養廠把車子停得太靠近外車道,就可能有停車疏忽,得吃上官司。
可處五年以下徒刑
首先,死者撞到貨車死亡,鑑定單位會釐清肇事責任,如果鑑定結果顯示「停車疏失」是肇事主因,就有人須負起刑責。而《刑法》處罰的是「行為人」,也就是實際做事的人,在這件事情上,行為人是指停車的保養廠員工,以及代為簽收的員工。
死者家屬不知道事情原委,應會先控告陳先生的家人涉嫌《刑法》過失致死罪,但陳先生的家人開庭時,可向檢察官說明是保養廠員工停車疏忽,導致婦人死亡,讓檢察官查明保養廠員工是否涉及《刑法》業務過失致死罪,該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代為簽收的員工簽收單據後沒注意、未移車,可能也會與保養廠員工同負刑責。
陳先生的家人向檢察官據實陳述後,應可免除刑事責任,如果死者家屬要求民事賠償,也可以請對方向保養廠或代簽收員工直接求償。
記者侯柏青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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