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錢才放水 惡檢判12年
【賴心瑩╱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前檢察官柯金柱,涉嫌在二○○三年間藉檢察官權勢,恐嚇掃黑案件被告黃如意、張國光,揚言要起訴他們,兩人心生畏懼付給柯金柱一百二十萬元,換取不起訴處分。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昨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柯十二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幫找替身入獄服刑
柯金柱是在二○○三年擔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期間,簽發拘票指揮北市警方,逮捕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黑道分子黃如意、張國光,偵訊期間柯金柱發現黃從事珠寶生意,竟透過友人向兩人索賄,否則將起訴兩人並移送治平專案。黃、張兩人迫於無奈,各交六十萬元給柯。
捲入三件收賄醜弊案的柯金柱,目前仍被收押在台北看守所,但他昨天沒有出庭聆判。除了勒索黃如意、張國光案外,柯金柱還涉嫌幫前金企鵝唱片董事長陳三龍找替身入獄服刑,以及利用承辦宏恩、中華醫院弊案時,向院方索賄六百二十萬元,因而被他以前任職過的台北地檢署起訴,檢方認為他犯行惡劣,還要求法官重判他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