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識嫌犯 警拒開三聯單
證物在派出所遺失 警改會:根本是吃案
林先生與女友遭4名男子毆打,受理報案警員卻以林先生認識嫌疑人為由,不願開報案三聯單,連證物也在派出所內遺失。對於投訴人的不滿,台中市第二警分局副分局長陳國源竟也說,若知道嫌疑犯身分,可免開三聯單。警改會馬在勤律師憤怒地說,從沒聽過受害人認識嫌疑人,就可以免開三聯單,根本是警方為了吃案,所掰的無稽之談。
投訴組
「我就是要告對方傷害,不然幹嘛報警!」台中林先生表示,3月26日晚上他和女友遭4男子毆打,台中市第二警分局永興派出所劉姓警員與另一名警員到場處理時,對方已離去,但在現場留下兩副眼鏡。劉姓警員雖有幫林先生做筆錄,但卻以他認識對方(僅其中一人)為由,不給報案三聯單,之後還遺失這兩副眼鏡。
副分局長稱合規定
4月16日,記者陪同林先生及其女友到永興所,值班台的警員與劉姓警員都表示,因林先生認識嫌疑人,不用開三聯單,還說:「案子已經轉了,進度要去問分局偵查隊。」
至於眼鏡的下落,當天到場處理的另名警員表示,眼鏡當時是放在派出所櫃子上,後來不知道被誰收走了,「這不影響啦!不是重點,只要找得到人,就可以了。」
對於林先生未拿到報案三聯單的不滿,台中市第二警分局副分局長陳國源竟宣稱,依「受理報案e化平台一般刑案作業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若知道嫌疑犯身分,可免開三聯單,不過民眾若要求,還是會開。至於遺失證物,他說,筆錄中並無註明有眼鏡當作證物,分局督察室目前已受理林先生的申訴。
記者查出此作業規定第二十條的內容是,立即偵破之案件,得免開立三聯單。
而第十九條則是受理告訴乃論之案件,告訴人不提告訴或未確定提告者,得免開三聯單。
做筆錄等同要提告
對此,警改會發言人馬在勤律師批評:「(第二警分局)根本是吃案的推托之詞!」「立即破案是警網在現場將現行犯,人贓俱獲,與認不認識對方,毫無關係。」
至於傷害案件雖屬告訴乃論,但民眾報警、做筆錄就是要告,除非警員詢問時,民眾有表示暫時不告,並註記在筆錄中,否則警員就必須開三聯單。
民眾報案注意事項
˙製作筆錄,詳閱後簽名,務必索取三聯單(註)
˙可上警政署網站確認是否完成報案程序,網址:
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sp?xdUrl=/wSite/DatabaseQuery/Report/LIQ01.jsp&ctNode=11912&mp=1
˙報案單一窗口,各警局不得拒絕受理非轄區案件
˙若疑警吃案可申訴,24小時申訴電話:
0800-018111
註 : 告訴乃論案件,在筆錄中有註記不提告或未確定提告,可不開報案三聯單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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