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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組╱台北報導】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外國人在台居留期間,搬家、換工作15日內應辦理地址變更,陳小姐與美籍丈夫不清楚規定未依法申辦,遭罰5000元。學者表示,申請表雖已標示注意事項,但中、英夾雜的排序太複雜,建議改善。

 

 分開排列更便民
台北陳小姐抱怨,日前丈夫到移民署辦理居留證延長,卻因在2006年搬家時,未依規定在15日內辦理地址變更遭罰,「根本不知道有這個規定!」對此,移民署公關科表示,居留證申請表有以中、英文註明,變更居住地或服務處所時,應在15日內辦理資料變更,否則會罰1000元~5000元,承辦人員也會口頭說明。若有異議,可在30日內提起訴願。
義守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系副教授林寶安說,移民署雖已在申請表提醒民眾,但中、英夾雜的標示方式較不易閱讀,建議可將中文、英文說明分開排列,會更便民。

 

案號:C0804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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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05/05 10:51:42
居留申請表 中英夾雜難讀
有什麼好抱怨的 日本 美國 規定更嚴 是你不注意規定 還怪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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