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繼承遺產 不須另立協議
2008年04月16日蘋果日報
林小姐問:
我和老公結婚後,因婆家的人不好溝通,我在婆家生活得十分痛苦,夫妻倆都小心翼翼。老公為了給我保障,想先把離婚協議書寫好,約定萬一有天他先往生了,希望可以按照協議書給我保障,把子女監護權和財產歸我,因為只有離婚,我才可以搬離婆家,不用獨自在婆家受苦。
我想請問要如何辦理,這份離婚協議書才能生效?還是要用立遺囑的方式呢?
律師高明德答:
其實不要立什麼離婚協議書,甚至連遺囑都不用立,就可以達到林小姐夫妻的目的,因為依《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優先順位是配偶、子女,接下來才是父母。
離婚容易失去權益
另外,據《民法》對小孩監護權的規定,也只有在父母都不能行使監護權時,才會由祖父母行使,所以也不用特別簽契約,按照法律,林小姐的丈夫若往生,他的財產和子女監護權,本來就是由林小姐行使。
且林小姐的丈夫若往生,林小姐的婚姻關係自然消滅,要帶小孩去哪裡生活,任何人都管不著,因此不用簽離婚協議書。
另一方面,一旦簽訂離婚協議書,會把事情弄得複雜,因離婚後林小姐喪失配偶身分,至少就失去財產分配權,離婚也不是夫妻簽協議書就算數,現行《民法》規定離婚採登記制,夫妻還須帶著協議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才算有效。
記者朱慶文採訪整理
記者朱慶文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