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週刊》違約 判賠連家200萬
2008年04月16日蘋果日報
【張欽╱台北報導】《壹週刊》四年前報導「連惠心私密信件驚爆連戰打老婆」後,和連惠心簽下協議,同意將來報導連家時,須向被報導的連家成員本人查證。但《壹週刊》去年刊登蔡依珊泳裝照,未向連勝文夫婦查證,法院昨判週刊與社長兼總編輯裴偉,要各賠連惠心一百萬元。
《壹週刊》法務經理葉錫波昨強調:「週刊有向連勝文友人李德維查證,也遵守協議規範,會提起上訴。」連惠心的律師方文萱表示,本案是法院第二件判決,證明週刊既沒查證也未遵守協議規範。
曾與連惠心簽下協議
四年前,《壹週刊》報導連戰毆妻被連惠心控告,雙方和解但簽訂協議,約定《壹週刊》往後報導連家時,都要向被報導的當事人查證,否則要賠兩百萬元。《壹週刊》去年初報導連勝文的婚禮,今年初被判賠兩百萬元後,又因在七月報導「蔡依珊懷孕身形曝光」,被連惠心以違約為由提告索賠。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協議明訂《壹週刊》須向連家成員及事件當事人查證,週刊卻只採訪未被授權的連勝文友人,而連勝文即使不接電話拒訪,但《壹週刊》既已拍到他與妻子的照片,顯示週刊不是不能掌握他的行程,卻未善盡查證責任,只採訪未被授權的友人,判週刊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