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張罰單錯3處日期填寫不實
2008年04月16日蘋果日報
【投訴組╱台北報導】桃園縣警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警員開出的罰單,竟有三處錯誤,包括填單及到案日期、民眾的地址都寫錯,遭批太不專業。桃園縣警察局龜山分局坦承疏失,承諾會改善。學者指出,警方開單時,要謹慎小心,避免造成擾民。
台北的吳太太表示,因為做生意的關係,3月28日清晨5時左右,她丈夫開車赴市場補貨回程途中,因闖紅燈遭警方攔下開單。
住家地址也寫錯
事後吳太太發現這張罰單有多項錯誤,包括填單日期寫成3月27日,她家的地址「423號」寫成「4233」;更誇張的是,到案日期竟是3月12日,「太誇張,警察也太不專業了。」
吳太太向開單的龜山派出所反映,卻被要求將罰單拿回去更正,「很不方便。」
對此,桃園縣警察局龜山分局五組組長吳居財表示,已向填單警員確認,因在清晨執勤,精神不濟,才筆誤填錯日期及地址,會要求轄區警員填單時務必謹慎。他說,也已接獲吳太太的申訴,目前正在處理中。
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助理教授陳朝建表示,《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誤寫,處分機關確實更正即可。為了避免擾民,派出所若接獲民眾反映罰單內容有誤,應主動或去函更正,不應要求民眾將罰單送回。
案號:C0804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