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飆速243創紀錄 囚5月
駕賓士CL500 土城到苗栗僅花半小時
2008年04月15日蘋果日報
【朱慶文╱台北報導】女子謝宜芳去年被警方拍到,開賓士CL500跑車在國道用創紀錄的二百四十三公里時速狂飆。最高法院昨認為,謝女用超過限速兩倍以上的車速飆車,嚴重影響道路安全,判謝女徒刑十月,減刑為五月、得易科罰金三十萬元,是國內首名被用公共危險罪判刑確定的女飆仔。
罕見判決
一般駕駛開車被抓到超速,大多以行政罰開紅單繳錢,像謝宜芳被依公共危險罪判刑,在司法史上非常罕見。三十三歲的謝宜芳是中古汽車商,她昨天不在台北縣樹林市住處,不知她對判決看法,但她先前面對檢方和法官時,則矢口否認是她開車超速,辯稱是朋友開車。謝女母親昨天則指家中空的車棚說:「現在她已經沒車可開了。」
使用翹牌器躲避查緝
但根據謝宜芳在警訊時的紀錄顯示,她被拍到飆車當天,駕駛三百多匹馬力的賓士CL500(價值七百多萬元),凌晨一時十分從北二高土城交流道南下,只花半小時就開到苗栗,估算她當天平均時速超過一百五十公里。此外,警方當時懷疑謝女與其他飆仔競速,但三人都否認。
本案發生在去年三月四日凌晨一時四十一分許,國道公路警員發現謝宜芳的銀色賓士跑車,在中二高苗栗竹南段一一九公里處,用時速二百四十三公里的高速飆車。警方發現,賓士車當時已超過速限一百一十公里,還利用翹牌器將後車牌向上翻,躲避警方拍照查緝。
國道警察於是調閱苗栗後龍收費站的監視器畫面比對,認為當天開車的正是謝宜芳,而謝女在警方找上門時也不否認是她開車,表示她因為趕時間才開快車,當時是她獨自開車。
但謝宜芳到檢察官偵訊時卻改變說法,辯稱她開車到新竹縣關西後和友人「吳國誌」換手,被警方發現超速時開車的是吳,但檢方和法院傳喚、拘提,吳都未到案,法院因此認定開車的就是謝宜芳。
緊急煞車需三百公尺
最高法院認為,謝宜芳以時速二百四十三公里飆車,依照計算如果要緊急煞車需要三百三十二點一一公尺才能完全停住車。而且夜間視線不良,國道障礙物充斥、狀況多,稍一不慎就會釀成重大事故,引起交通危險。
警方查獲飆車車速排行
◎賓士CL500 車速243
.2007/03/04
.中二高南下竹南段
◎BMW745 車速223
.2003/08/31
.中山高北上苗栗段
◎保時捷GT3 車速221
.2006/09/13
.中二高北上竹南段
註:車速單位為:公里/小時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