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收養 繼母遺產不得繼承
2008年04月01日蘋果日報
未具名 讀者問:
母親過世約二十年,父親十多年前再娶繼母,但因當時四個小孩都已讀國中和高中了,所以繼母沒有辦理領養手續。五年多前父親買了一棟房子,登記在繼母名下,由於繼母並沒有生小孩,且家中小孩至今每月都準時拿錢回家幫忙負擔房貸及家計,請問父親過世後,我們可以要求繼母分配家產嗎?若是父親先過世,繼母再過世,我們可繼承繼母的遺產嗎?
律師郭令立答覆:
繼母對於和自己沒有血緣的配偶子女,可辦理收養手續取得法律上的母子或母女關係,若不辦理,則雙方僅有直系姻親的關係。而《民法》繼承編所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只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因此繼母與未辦理收養的配偶子女,彼此並無繼承或被繼承的關係。
比例依人數均分
所以這位讀者的繼母過世時,讀者和兄弟姊妹不能繼承繼母的遺產;例如登記在繼母名下的房子,雖然是父親購買,在法律上仍為繼母所有,即使這位讀者主張每月都有拿錢回家也一樣,除非趁繼母健在趕快補辦收養手續,或由繼母另以遺囑分配,才可取得對繼母遺產的繼承權,否則只能由父親以配偶身份,和繼母的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分配。
至於父親若先過世,這位讀者與兄弟姊妹和繼母可繼承父親遺產各五分之一,因為配偶是當然繼承人,與第一繼承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分配遺產比例,是依照人數總和均分。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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