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逆轉 殺女友案押14年 改無罪
歷60法官 6次判死 更12審才認定刑求逼供
2008年06月28日蘋果日報
【朱慶文、吳詠平╱連線報導】男子蕭揚龍被控於十四年前,強盜並殺害女友,法院審理十四年,蕭共被判了六次死刑、七次無期徒刑,高等法院昨天更十二審大逆轉,法官認為蕭被警方刑求才坦承犯案,將他改判無罪、三十萬元交保。蕭被收押五千一百一十四天後,終於重獲自由。
重獲自由
昨天剛好是蕭揚龍(四十七歲)被羈押滿十四年的日子,審理過此案的法官超過六十名,蕭揚龍將來如果獲判無罪定讞,也被認定確遭刑求,依照冤獄賠償最低金額每天三千元計算,蕭可獲得一千五百三十四萬餘元的冤獄賠償。
被控討錢不成行兇
司法院官員表示,司法院會檢討改進,也希望第一線的警方能加強蒐證技巧的訓練與教育,畢竟很多案件無法定讞,都是因為一開始蒐證不確實所致。
對此,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說:「雖然案發已久,但若警方真有刑求,就應該查清楚,法官也應該拿出勇氣,不要官官相護,該判無罪就判無罪。」
全案發生在一九九四年六月間,檢方指控蕭揚龍和女友張靜瑜合開錄影帶出租店後,因向女友要錢被拒,和友人劉修琦共謀,以假車禍方式攔下張靜瑜強索錢財。六月二十日凌晨,蕭、劉兩人開車在桃園縣大溪鎮埋伏,等到張騎車出現,就一路尾隨然後撞倒張女,並拉上車。
蕭揚龍在車內要錢仍被拒,於是掐死張靜瑜,不僅棄屍河床,還揮刀亂劃屍體。兩人還向張家謊稱張女被綁架,綁匪要求兩百萬元,桃園警方逮捕劉修琦後,依劉的指認逮捕蕭揚龍,蕭揚龍接受警方偵訊時,疑因被刑求而認罪。
事實上,蕭揚龍後來接受檢方偵訊時就否認涉案,還說遭刑求,但因警方被控刑求案判決無罪,一審到高等法院更四審都判他死刑,更五審到更十一審將他減為無期徒刑。蕭有罪的原因,主要是法官採信蕭揚龍警訊時的自白。而先前被判十五年確定的共犯劉修琦,兩年前就已出獄。
受害家屬不滿判決
但高院更十二審發現,蕭揚龍被收押到看守所時,嘴巴腫起、頸部有抓傷,雙腳腳底也有瘀傷,顯示他確被刑求;加上全案除了蕭的自白外,只有劉修琦的指認,加上蕭的前女友也作證,案發時和蕭在一起,法官因此改判無罪。
聽到蕭揚龍獲判無罪,死者張靜瑜的母親昨說:「先前開庭時我曾請求法官不要讓蕭無罪,怎麼會這樣?」記者昨至蕭的住處,未找到蕭,無法獲知其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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