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政治專欄 》媒體應報導新聞 而非傳聞(呂一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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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陳水扁爆發的海外帳戶洗錢疑案發展至今,備受各方矚目,媒體包括報紙、電視等報導更是巨細靡遺,但卻讓閱聽大眾看得霧煞煞,不知真相為何?因為「反貪腐」在今天已為全民共識,然民主不離法治,而新聞自由,更須尊重司法,亦和司法辦案一樣,要有「反覆查證」的科學精神,誰都不能恣意妄為。


像近日有一名立委信誓旦旦稱:「Game is over」,另名立委還指就是遠東集團總裁徐旭東涉嫌,未見媒體深入查證和平衡報導,結果徐旭東被逼的不得已舉行記者會澄清,並立即到法院控告爆料者以討回公道;其實類此被爆料點名的很多,連台新金、華南金、金鼎證券等皆未能倖免,造成股票暴跌。簡要言之,若這些舖天蓋地的報導皆屬實,豈不是「證據確鑿」?阿扁豈不早已羈押偵辦?為何現還停留在「他」字案階段,而非「偵」字案?顯然司法所需的證據仍不夠充分,加以社會因媒體泛政治化評論與報導,助長莫名的對立,實在害人匪淺。

未經查證延宕辦案
由於媒體未能遵守新聞專業規範和「真實」的鐵律,對各種「傳聞」或爆料又查證不足,變成有聞必錄,並任意引用「匿名」消息來源,像「據悉」或「據透露」之類方式,推波助瀾,徒增漫天疑雲,忽視特偵組檢察官朱朝亮近來的弦外之音,即:「皇親國戚當門神收錢無罪」、「若法治面不足,也只能跟國人說抱歉」等訊息。美國新聞學者雷夫.李克林就曾說過:「這種匿名方式報導,和不經查證的新聞一樣,都會冒有不被信賴的風險。」
若就現行「洗錢防制法」而言,所謂「洗錢」必須是:「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也就是要證明阿扁的海外帳戶匯進、匯出的錢,是「犯罪所得」,才有辦法治罪,再如「人頭」云云,亦須確定其錢財為「不法」所得,始能定罪;但因台灣一直沒有訂定「財產來源不明罪」法案,無法要求當事人「舉證證明」,只能從找犯罪證據著手,自然困難重重,但媒體不能捕風捉影隨「傳聞」起舞,自須重視司法單位辦案的程序和法律規範,倘逞一時之快,未認真查證或想當然耳,甚以主觀建構式編寫,不僅無助於案情真相的釐清,反延宕辦案的進展,罪過一樁。

傳聞變新聞難取信
同時政府、檢調、名嘴、立委等紛紛插手媒體爆料或放話,亦須負相當大的責任,尤其是將新聞報導和評論混為一談,已操弄到真偽莫辨,致衍生許多不同版本,莫衷一是。倘將未經查證的「傳聞」,變成「新聞」,又怎能贏得閱聽大眾的信賴?
美國著名的密蘇里新聞學院教授賈奎.巴娜金斯基就說過:「要搶新聞,更要搶正確的新聞」。正確(事實)第一,乃是顛撲不破的圭臬。新聞報導只講「真實」,沒有是非對錯,而新聞評論雖可仁智互見,但須引述正確報導,始有公允之論,否則容易荒腔走板,變成混淆視聽。國際著名傳播學者歐妮爾教授更說過:「我們需要的是可評估和查證的報導,如果不是,那麼公眾評論的源頭便受到污染,容易誤導社會判斷。簡直是種『災難』。」


作者為前《台灣新生報》發行人兼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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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間人
發表於 2008/08/29 16:06:42
媒體應報導新聞 而非傳聞(呂一銘)
哇你比名嘴更利害,司法至今仍查不出證據,你就給阿扁定是貪污,那可以請你當檢察官,案件不就結束了嗎,何必浪費這樣多的社會成本,不要騙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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