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野為解套特別費,進行會計法修法協商。民進黨團希望由扁特赦余文來交換特別的除罪把總統的機要費也包括進去。國民黨拒絕說,余文換扁就像小蝦米換鯨魚一樣,太不划算了。
雙方算計了又算計,但卻是一連串的荒腔走板。
首先,朝野的修法是違憲的,檢改會這樣提醒。

 

國會無大赦案提案權
既往不究有三種情形:一、過去法律沒規定,制定新法時,則對過去,一定要既往不究,才符合依法論處的法治精神;二、法律雖早有明文禁止,但規定不當加以廢除。法律不在,自然既往不究,以免以不當的法律繩人。三、舊法既存,規定且繼續有效,但對過去的犯行免除其罪刑。
這三種既往不究,前兩項是透過修法和立法來行使,但最後一種則是行使憲法中規定的赦免權。因此無論是民進黨提案修會計法或國民黨提案立特別法為特別費除罪,其本質都是侵犯了憲法規定的赦免權。
赦免中的大赦,其行使並不是如馬陣營認為的,由總統直接宣布,而是由總統發動,行政院會議提交立法院通過。雖然大赦也是以法案的形式提出,也同樣由國會議決。但不像一般法律,在大赦案國會是沒有提案權的。這就像戒嚴、緊急命令、宣戰、預算等案一樣。
應大赦而行政權不發動是為行政權的怠惰或沒承擔--這就是目前馬英九的態度;沒有大赦發動權,國會卻以修法為名行大赦之實是立法權的越權,這是目前國會就在作這樣的事。
其次,既然要赦免,特別費和機要費無論依其支出項目都如稿費、送禮、宴客、迎賓,幾全雷同;依其預算編列沿革也可證兩者難分,硬要區分實屬政界權謀而非法規,然積非成是,甚至睿智如宋耀明律師都以其「支用程序」不同,而誤會。無論如何藍營的堅持是蠻橫的。以我和李文忠都因總統支用機要費太難看憤而辭職,但二費既相同,二人不能對總統惡感而在法律上主張不同待遇。
三、特別費、機要費既屬共業,本就應一體處理。則民進黨團據理力爭就理直氣壯,不料卻提出以扁特赦余文來交換修會計法時納入機要費,不從體制著眼而從制憲交易出發,硬挺聲望落入谷底的扁,實不成格局。
四、余文為馬坐牢,但藍軍卻唯恐替他喊冤會傷及判斷無罪的法官的公正性,便一口咬定余文涉偽造就該坐牢,人心涼薄無過於此。
五、藍軍犧牲余文不在乎,只要保住主子就好,是刑不上大夫的封建思想,是落伍了。如今以「小蝦米」、「大鯨魚」比擬扁、余兩人,流露強烈的以權力大小區分士庶心態和斤斤計較的權謀,比起「上帝之前人人平等」的人權觀念大大落伍,甚至連封建時代「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理想都不如。

 

拆穿藍綠政界假面具
余文在被問到以他換扁時悲哀地說:「我沒有那麼偉大。」他說:「怎麼換都是藍綠之間的事。」小蝦米被犧牲時無奈的嘆息,無情地拆穿了藍綠政界道貌岸然的假面具,指出了高唱「道德」做為鬥爭工具並踐踏人權的不義。
忍不住要告訴自認呼天不應的余文,有權力不一定就偉大,而不偉大的人享有的人權和偉大的人是一樣的,他既不應該被犧牲也不應該被交換。
最後,呼籲朝野的政界人士和賣力吆喝的部隊們,從機要費、特別費事件,一路下來,大家爾虞我詐,互相折磨,實在夠了,現在甚至憲政規範、人權都在這樣傾軋中受到嚴重的破壞了。是大家好好地處理,透過朝野、行政立法合作推動大赦以求集體救贖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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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吐不快 +黑名單 +加為好友
發表於 2008/05/16 04:04:37
<非典型論述>小蝦米vs.大鯨魚(林濁水)
請林濁水先生看仔細:

余文與陳水扁的犯罪情節迥然不同,余文只是因為偷懶,將小額發票換成大額發票以便於報帳,乃是一種偽造文書的行為;但陳水扁與吳淑珍夫妻是以他人的發票報銷國務機要費,甚至以公帑購買私人物品,乃是一種貪汙的行為

馬櫻九告解 +黑名單 +加為好友
發表於 2008/05/15 07:38:46
<非典型論述>小蝦米vs.大鯨魚(林濁水)
余先生自己作孽自己當 真不該拿出來討論 絕對沒有要幫他解決問題的機會 公務人員怎可以這樣收集發票為自己工作便利呢
莊峰 +黑名單 +加為好友
發表於 2008/05/15 07:33:31
<非典型論述>小蝦米vs.大鯨魚(林濁水)
林先生又提醒大家他政客的本質了
政治家是做對民眾有利的事;政客是做看起來對民眾有利,實際是對自己有利為重點。
如果林先生真的愛臺灣,應該要求不分黨派嚴辦到底,這樣才能立下一個典範,不然只是又一件利益交換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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