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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6日電)前總統陳水扁於總統任內要求法院返還國務費案扣押物案,經最高法院 3次發回後,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再次撤銷台北地方法院原裁定,發回台北地院更為裁定。

台北地院2006年12月開始審理前第一夫人吳淑珍所涉國務費案時,陳水扁於2007年9月將相關卷證資料、發票、筆錄等,補核定為永久不得公開的絕對機密,並聲請返還扣押證物;北院以核定程序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駁回陳水扁的聲請,陳水扁提起抗告。北院當時因此暫停審案。

雖然返還卷證聲請案一直在二、三審間來回,但總統馬英九去年8月6日註銷相關卷證的機密認定後,北院合議庭已恢復國務費案審理進度,因此,這項返還物證聲請案對國務費案審理已不具影響力。

高院在裁定書中指出,台北地方法院沒有就陳水扁的解釋與說明詳加審查,就逕行認定陳水扁將卷證核為絕對機密不合法,「自有未當」,北院應詳加審查聲請人理由。

高院認為,雖然國家機密保護法對國家機密的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但國家機密保護法沒有授權任何司法審查,司法機關其實沒有任何依據,來認定行政機關核定國家機密的效力,北院以陳水扁違法機密,認定陳水扁將證物補核定為絕對機密的作法屬無效行政處分,「自有可議」。

不過,高院也就陳水扁聲請返還的適格性提出質疑。裁定書指出,陳水扁已是卸任總統,是否還具有憲法賦予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當初陳水扁聲請返還扣押物,是否以「總統的身分」聲請發還扣押物給總統(或總統府)?是否應改由現任總統來決定扣押物返還與否等問題,就程序優先原則來說,應該先進行釐清。98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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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促返還國務費卷證 高院再發回北院更裁
---- 發表於 2009/02/17 16:46:10  IP:125.225.162.***
對! 國家機密要發回給[阿扁]..要[白咖馬]用特赦來換!..否則 [大法官]解釋[高院]是違憲組織..立即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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