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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陳致中:我們是人頭
出版日期於:2008-10-07
特偵組檢察官朱朝亮昨表示:「陳致中夫婦一月就知道了,要串供早就串好了!特偵組如果在機場立刻將他們帶回偵訊,可能因疲勞訊問,被質疑筆錄沒有證據能力,兩人自願回台應訊,且相關匯款資料並不會改變,除非有緊急狀況,或兩人要求提前應訊,檢方將依照原定傳喚日期訊問兩人。」 ...... 詳原文
防杜人頭帳戶之措施
發表於 2008/10/09 02:56:30PM  IP:210.202.64.*** 回覆此留言
陳致中:我們是人頭

防杜人頭帳戶之措施及警示帳戶之處理情形

近年來歹徒藉偽造身分證件或利用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設「人頭帳戶」騙取民眾財物的案件時常發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除要求金融機構配合辦理下列措施外,並將按季檢討金融機構改善情形:

一、為防杜人頭帳戶,過去已採行的措施,包括要求金融機構辦理開戶查詢政府相關網站有關國民身分證換補資料、應確認並認識客戶、開戶留存影像、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留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加強辦理防範詐騙及辨識身分證件課程與講座、與警政單位建置的人頭資料庫完成連線,開放供金融機構查詢,及金融機構受理開戶時,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時,得婉拒開戶等,期能有效遏制人頭戶的增加。

二、對於人頭帳戶較多的金融機構,除要求提出改善報告外,並約談其負責人,及責成金融機構稽核單位加強督導,金管會將每三個月檢討一次,如仍未改善,情節嚴重者,將依違反銀行法第45-1條核處罰鍰或依銀行法第61-1條限制部分業務、解除負責人、經理人、或職員職務或其他必要處置等。另建議法務部對於出售人頭帳戶者,以幫助犯處理,加重刑責。
三、持續透過媒體積極加強宣導,並呼籲民眾提高警覺,注意「三不」、「三要」,以維護自身財產安全,杜絕僥倖及投機心理,並製作防詐騙海報或宣導摺頁等,請各相關單位或機構於醒目地點張貼或置於營業廳櫃檯供民眾取閱,擴大宣導效果。

有關協助民眾取回滯留於金融機構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的處理問題,金管會依據行政院謝院長有關研議加速發還警示帳戶內款項指示,已於94年2月4日邀集銀行公會及銀行業者研商,並達成下列主動積極處理機制:

一、金融機構確認「警示帳戶」中尚有被害人所匯(轉)入的款項未被提領(轉出)者,應洽請警方提供報案彙總資料。

二、金融機構應依開戶資料聯絡開戶人,與其協商發還「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事宜;如經通知無法聯絡者,應洽請警方協尋一個月。

三、金融機構依前一點辦理,仍無法聯絡開戶人者,應透過匯款行通知報案人,檢具相關文件請金融機構協助發還警示帳戶剩餘款項,受款行應依報案資料逐筆認定。

四、金融機構應指定一位副總經理專責督導發還事宜。

五、金融機構應自94年2月14日起,10個營業日內優先處理剩餘款項達5萬元以上的警示帳戶。但業經民事訴訟繫屬案件、疑似交易糾紛或案情複雜者,不在此限。

為利於各金融機構辦理發還款項事宜,銀行公會業於94年2月15日邀集會員機構及警方研商制定相關標準作業程序,經決議除帳戶內餘額將依匯(轉)入時間順序,逐筆認定方式退還外,金融機構亦將採主動通知受害人辦理還款,對單純案件可不洽請警察機關確認被害人資料及協尋警示帳戶開戶人,而直接通知被害人辦理還款事宜,以加速辦理還款時效。金管會將督導銀行公會及金融機構辦理情形,並密切追蹤執行成效。

(金管會新聞稿94.2.18)

銀行應注意防杜人頭帳戶之措施
發表於 2008/10/09 02:54:21PM  IP:210.63.239.*** 回覆此留言
陳致中:我們是人頭

銀行應注意防杜人頭帳戶之措施:

為防杜人頭帳戶,金管會已採行的措施,包括要求金融機構辦理開戶查詢政府相關網站有關國民身分證換補資料、應確認並認識客戶、開戶留存影像、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留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加強辦理防範詐騙及辨識身分證件課程與講座、與警政單位建置的人頭資料庫完成連線,開放供金融機構查詢,及金融機構受理開戶時,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時,得婉拒開戶等,期能有效遏制人頭戶的增加。對於人頭帳戶較多的金融機構,除要求提出改善報告外,並約談其負責人,及責成金融機構稽核單位加強督導,金管會將每三個月檢討一次,如仍未改善,情節嚴重者,將依違反銀行法第45-1條核處罰鍰或依銀行法第61-1條限制部分業務、解除負責人、經理人、或職員職務或其他必要處置等。另建議法務部對於出售人頭帳戶者,以幫助犯處理,加重刑責。
(金管會新聞稿/防杜人頭帳戶之措施及警示帳戶之處理情形/94.2.18)

為預防及打擊以金融卡及人頭帳戶從事犯罪,金融機構應配合辦理事項:

銀行於辦理客戶開戶時應注意防範歹徒以人頭或持偽變造身分證開立存款帳戶情事。銀行於發現犯嫌時,應多方查證,並利用時機報警處理,警調機關發現時,得依法以現行犯逮捕,並依法扣押相關證物如金融卡、存摺、印鑑等。
(財政部 台財融(一)第九0九00五八一號函)

人頭不算犯罪?警界譁然
發表於 2008/10/09 02:52:35PM  IP:210.202.64.*** 回覆此留言
陳致中:我們是人頭

人頭不算犯罪?警界譁然

【聯合晚報╱記者楊正海/台北報導】
陳致中、黃睿靚說他倆都是單純的「人頭」,只是被支配、指示,列被告「太超過」,引起基層辦案的警、調一片譁然,痛批兩人做了最壞的示範,反譏:台灣就是因為「人頭」氾濫,以致詐騙集團橫行,民眾深受其害,充當人頭背後都有不法目的,怎能說不是犯罪?

員警說,扁家涉及洗錢疑案,被揪出家人有多個海外「人頭」帳戶,包括扁嫂哥哥吳景茂承認透過銀樓通匯,甚至外界傳聞的藉珠寶洗錢、在多國間設立帳戶,將錢互相轉匯「漂白」,都是國際常見的洗錢花招,手法相當複雜,一般人難以一窺全貌。

不過若以台灣最近十年橫行的詐騙集團,如何利用「人頭」犯罪,就可以清楚了解「人頭」是否是犯罪行為。

警、調人員指出,台灣詐欺集團會這麼多,主因就是詐欺集團幾乎全數以人頭帳戶,做為匯款的最後手段,就算被警方查獲,也未必能往上追查,首謀往往逍遙法外,「人頭」在詐欺集團的眼中,風險低、報酬高,當然趨之若騖。

詐騙集團的犯罪結構,蒐購人頭是最基本的分工項目,在高級的洗錢犯罪中,人頭可以開帳戶、設立海外分公司,詐騙集團則需要人頭帳戶匯款洗錢,此外,還要利用王八卡(人頭手機),打詐騙電話,人頭不折不扣都是重要的犯罪工具。

警方指出,以目前的行情,充當人頭替詐騙集團開戶,每人可獲得2000到3000元的報酬,專門收購人頭的犯罪者再以一萬多元賣出,至於什麼人會出賣人頭,大部分是失業者、吸毒者,也有遊民、外勞等,很少像陳致中這  樣具法學碩士學歷者充當人頭。

員警說,台灣快成了「人頭」王國,而人頭也造成犯罪偵查困難,主謀者得逍遙法外,嚴重危害社會,若是像陳致中說當「人頭」被列被告「太超過」,那麼人人為了私利都可以出賣身分,社會秩序豈不大亂?

【2008/08/25 聯合晚報】

抵押存摺借錢 淪人頭送辦
發表於 2008/10/09 02:48:12PM  IP:210.63.239.*** 回覆此留言
陳致中:我們是人頭

抵押存摺借錢 淪人頭送辦

詐騙集團手法推陳出新,平均一周在全台就詐得一億一千萬元,《詐騙戰場》剖析詐騙集團的新手法,教導全民一起跟詐騙集團作戰!

系列報導之三十二
我是二十歲的「紫帆」,目前在一間工廠上班,閒來無事就待在家中玩線上遊戲,上月底上網逛拍賣網站時,看上一只名牌包包,很想買下它,但又沒有多餘的現金可以購買,無意間向線上遊戲網友提及此事,網友表示可以找人借錢給我。

缺錢買名牌包
當天下午,網友幫我聯絡一名陌生男子,相約在基隆市碰面。對方自稱小林,他說可以借錢給我,但必須拿存摺和提款卡抵押,每個月利息一千元,如果想還錢可以打手機和呼叫器聯絡。因我急需現金購買名牌包,在不加思索的情況下,就將提款卡和存摺交給小林。

當時小林只拿三千元給我,並說要回去先辦理手續。但幾天後,我再和小林聯絡,他的手機不是關機就是無人接聽。上周,我突然接獲警局傳喚通知,警員表示我涉及金融詐騙案件,當場嚇得不知所措。

警方表示,我的存摺和提款卡被當成人頭帳戶使用,須被移送法辦。事後回想起來,我才發現小林根本是詐騙集團,騙走了我的存摺和提款卡,最慘的是還得面對官司,真是欲哭無淚。記者高崧採訪整理

交付存摺示意圖
紫帆與詐騙集團成員小林見面,交給對方存摺和提款卡,卻只收到三千元現金。

提醒你
借錢應循正常管道
瑞芳分局偵查隊副隊長林子翔表示,詐騙集團經常利用小額借貸的方式,吸引民眾上門借錢,再伺機扣押對方的存摺和提款卡,當作人頭帳戶使用,民眾若是需要借錢,應向銀行或金融機構借貸,千萬不要向地下錢莊借錢,更不要將證件、存摺或提款卡等物品交給陌生人。

(蘋果日報2008.3.27)

帳號賣給老千詐財 判賠337萬
發表於 2008/10/09 02:47:04PM  IP:210.202.64.*** 回覆此留言
陳致中:我們是人頭

帳號賣給老千詐財 判賠337萬

黃文博╱台南報導
 林姓男子因卡債問題,將銀行帳號賣給詐騙集團,剛好陳姓男子接到歹徒佯稱其電話費未繳詐騙電話,因而被詐了337萬餘元,這筆錢就進了林某賣出的帳戶,被害人不甘損失,向台南地方法院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官判林某應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失。

 陳某說,去年一月廿五日春節前夕,他在家中接獲歹徒電話,說他的電話費未繳,如果不趕快到網路銀行繳錢的話,電話會被立即切斷,陳某受騙後,到網路銀行匯款,從一月廿六日至一月卅一日止,總共7次,被歹徒盜領了337萬1000餘元。

 經過警方追查,陳某被盜領的錢,全匯進台南縣林姓男子帳戶,但林某辯稱因卡債問題缺錢,看到「周小姐」貸款廣告,說可以幫申辯貸款,才將銀行帳戶及印章、提款卡、密碼交給對方,不知會被用來向某騙錢。

 法官李杭倫調查後認為,被告將存摺、印章和提款卡、密碼提供給他人犯罪,並詐取陳某337萬餘元,有幫助詐騙集團犯罪犯意,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總計,被告因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導致陳某被詐騙337萬餘元,林某應賠償陳某337萬1200元。

(中國時報 2008.01.23)

存摺借網友 淪洗錢工具
發表於 2008/10/09 02:45:51PM  IP:210.202.64.*** 回覆此留言
陳致中:我們是人頭

存摺借網友 淪洗錢工具

詐騙集團手法推陳出新,今年一到九月已騙走49億元,《蘋果》推出「詐騙戰場」,剖析詐騙新手法,教導全民一起跟詐騙集團作戰!

系列報導之二十四
我是十九歲的小琳,喜歡在網路交朋友,幾個月前認識一名少女「阿美」,由於我們都是女同志,擁有打線上遊戲的共同嗜好,沒多久就成為好朋友,為支付玩遊戲費用,我們四處想辦法找打工機會,最好是錢多又輕鬆。

想打工誤入圈套
不久前,阿美表示有個打工機會,她的老闆因人在中國,急於匯錢回台灣給公司周轉,若來不及匯款,公司可能跳票,阿美希望我把銀行帳戶借給她,幫個小忙就有三千元收入。

我心想這工作簡單又輕鬆,立刻答應阿美,跑回家拿兩本存摺交給阿美,當場拿到六千元現金,阿美表示因帳戶是我本人的,須由我到銀行臨櫃領錢,我二話不說,到銀行幫忙領出八十多萬元。

接著,我又回家拿一本郵局存摺,幫阿美到郵局提領一百萬元,這次分得五千元,我還拜託阿美,以後要繼續介紹這種好康工作。

不料幾天後,我突然收到三張警察局通知單,認為我涉及詐欺須凍結帳戶,我在家人陪同下到警局告知來龍去脈,警方逮捕阿美與她同行友人,此時我才發現被詐騙集團利用當了車手。記者劉文淵採訪整理

被騙洗錢示意圖
小琳不知自己被詐騙集團利用,帶著存摺與阿美到銀行提領現金。

提醒你
多藉網路聊天室找獵物
台北縣板橋警分局偵查隊長楊川表示,詐騙集團因銀行帳戶取得困難,最近常利用網路聊天室,尋找青少年下手,利用三千到五千元的代價取得存摺,再叫他們到銀行櫃台提領現金,事後拿到特定地點交付現金,青少年不小心就可能淪為詐騙集團工具。

(蘋果日報200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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