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時駕駛25分鐘 客運挨罰6萬
業者:塞車難免 法官:都市常見 非理由
2009年03月20日蘋果日報
【許淑惠╱台中報導】勞委會中區勞動檢查所去年四月抽檢巨業交通公司駕駛工時,發現有駕駛開車時間比規定多二十五分鐘,開罰六萬元;巨業不服,辯稱不該將待命、塞車等時間計入工時,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四年來,巨業因被罰提十一次行政訴訟,應熟知規定,判巨業敗訴。
得不償失
對於抗罰失敗,巨業交通公司董事長特助李政諺說:「對客運業來講很無奈,有時一塞車就好幾個小時,難以避免,但是抽檢只要發現駕駛超過《勞基法》規定的十二小時行車時間,就開一張罰單,我們只能在調派車輛時,盡量克服。」
曾多次違反規定
去年四月二十九日,中區勞動檢查所派員到巨業交通進行勞動檢查,發現曾姓駕駛在四月二十三日當天的行車時間是十二小時又二十五分鐘,違反《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延長的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時,一天不得超過十二小時;由於巨業多次違反相同規定,台中縣政府因對巨業處以最高罰款六萬元。
巨業不服,特別將曾姓駕駛的行車紀錄器送到專業機構分析,確認曾員的行車時間只有十一小時五十六分。
不知含待命時間
巨業表示,不知職業汽車駕駛的工作時間,是從駕駛上班打卡後開始,還要包含待命時間;另外巨業認為,行車時遇塞車致使駕駛工時超時,非巨業所能控制,不應受罰。
但法官認為,雖行車紀錄器只有十一小時又五十六分,但若從駕駛到達工作現場報到時間起計算,並加上待命時間,該駕駛工作時數確實超過十二小時,法官並指出,塞車是都市地區常見的問題,巨業不能以此作為讓駕駛超時工作的理由,故認為縣府開罰有理。
《勞基法》工時規範
◎每日工時不得逾8小時,每兩周總時數不得逾84小時
◎延長工時在2小時以內者,工資按平日時薪加3分之1以上;再延2小時,則加3分之2以上
◎延長工時,連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的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
※資料來源:律師陳建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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