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頃據報載,前總統陳水扁委任律師鄭文龍代扁發表十點禁食聲明及轉述對「時事」看法,與嘉義縣長陳明文於羈押期間經委任律師公布遺書等行為,引起法務部關切,刻正研議委任律師是否涉及違法。民間司改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台北律師公會旋即聯合聲明,指法務部作法可能被外界解讀為威脅和恐嚇律師,反指法務部長王清峰對媒體「口無遮攔」應先改正,「偵查不公開」又再度浮上檯面。
「偵查不公開」原係專業法律術語,卻因特偵組偵辦扁家及綠營縣市長諸多案件,許多偵查密行事項無端於媒體上披露,加上王清峰公然於電子媒體大剌剌談論扁家偵查中事項,許多法界先進一再批評法務部及檢調單位已然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偵查不公開」現已成為普羅大眾琅琅上口之用語。
曾談及扁案官司挨批
儘管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指出,法務部不會干涉個案,當初王清峰接受電子媒體訪問,只提到扁家匯款案中,瑞士有與我方進行司法互助,至於詳細互助內容並未提及云云,所言前後矛盾,前面說「不會干涉個案」,而王清峰「提到扁家匯款案」,不是「扁家」個案嗎?
何況,王清峰是否「未提及詳細互助內容」,調閱當時錄影帶可受公評;縱令僅提到「扁家匯款案中,瑞士有與我方進行司法互助」,這不也是偵查內容之一環嗎?與前述律師代發表之聲明、轉述、遺書相較,沒有更接近偵查核心事實嗎?
「偵查不公開」在現行法之依據,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245條,2000年7月19日修正為現行條文。修正前第3項原規定:「辯護人因偵查中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事項,不得洩漏。」易被誤為偵查不公開僅適用於辯護人,因未明文規範檢、警、調等公務人員應受偵查不公開之限制,「以致造成執法人員將偵查過程中的案情公開,相當程度地侵害了被告或嫌犯人權」(修法理由),2000年7月遂增修為「檢察官、檢查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其修法理由更強調:「犯罪事實之認定,為法院於審判程序中之職權。在犯罪嫌疑人未經起訴進入公開審判程序之前,犯罪事實之認定,非新聞媒體或人民所能代行,犯罪嫌疑人亦無接受媒體或人民公審之義務。我國少數執法人員,於偵查程序開始後,或主動聯繫新聞媒體,或被動揭露偵查內容,其行為不但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抑且嚴重侵犯人權,實不足取。」(台大教授林鈺雄著,《刑事訴訟法》用語)。
偵查不公開標準不一
其實,偵查不公開源自於《憲法》人權之保護,與「無罪推定原則」同屬普世人權價值,為《憲法》位階,縱未將檢警人員明文納入偵查不公開規範,檢警人員仍應謹守偵查不公開原則,遑論法律已明文規定檢警人員應偵查不公開,參考其前述立法沿革及理由,檢警人員更不得任意將偵查內容向媒體揭露,然而,王清峰及諸多藍營名嘴每日公開於藍色媒體談論扁家及綠色縣長諸多案件,特偵組主任陳雲南受訪公開說明陳幸妤、陳致中已簽署查帳同意書,均已觸及偵查核心事實,為何從未見法務部「關切」「是否涉及違法」?
從法務部對陳前總統及陳明文縣長委任律師之「關切」,可見法務部及檢警調單位對綠營當事人「積極偵辦」已然擴及案外協助訴訟之律師,更作實外界對馬政府「辦綠不辦藍」之疑慮,前述為導正檢警調執法人員不當洩漏偵查秘密所為法律條文之修正,已然成為具文。偵查不公開被馬政府玩弄於股掌之間,對一向喜歡強調自己哈佛血統的馬英九法學博士,究竟是人民的無奈?還是哈佛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