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智基金會解散爭議案 經濟部敗訴
(中央社記者王舜薇台北十六日電)前身為台灣糖業協會的財團法人台灣武智紀念基金會,前年遭經濟部以糖業縮減、基金會喪失存續必要的理由命令解散。武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結,認為國內尚非全無糖業發展可言,武智也未到情事變更以致於財團目的不能達到的程度,判決經濟部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糖協是在日據時代由日本人武智直道捐款成立,1955年光復後由台糖公司接手,旨在協助糖業發展、舉辦員工福利事業,董監事均由台糖聘任,報經濟部核備。2005年報請經濟部許可更名為財團法人武智紀念基金會。不過,後來經濟部認為武智不能達成原始設立目的,已無存續必要,作出解散處分。
武智不服處分,先後向行政院、行政法院提出行政救濟,聲請停止解散執行,但均被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武智起訴主張,基金會歷任董事均善加管理營運,照顧台糖員工和眷屬,多年來淨值成長達數十億元,並無不能達成原始設立目的的情形。經濟部命令武智解散,在程序上有瑕疵,未給予武智充分陳述意見機會,且解散處分未說明究竟有何具體解散理由,違反行政程序法。
武智認為,糖協與後來的武智兩者法人格同一,財產並非政府撥用或台糖公司捐助。而砂糖雖已開放進口,但台糖仍維持相當產量,武智也擁有台糖多數股份、協助糖業存續發展,修改章程從事投資、出租、出售不動產等行為,也不影響存續的必要。解散處分顯有濫用裁量、裁量怠惰情形,違反比例原則。
經濟部則主張,台灣光復後,武智紀念財團未依法在時間內重新登記,法人格已消滅,後來的糖協是新法人,兩者法人格不同,且台糖也接管武智財團的財產,因此武智 (糖協)的財產為公產。
經濟部指出,近來因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台糖自產規模縮減,不再有受武智協助的必要。又武智近年來從事許多與發展糖業相關業務無關的活動,如不動產投資、買賣等營利行為,因此認定無存續必要。
經濟部認為,身為主管機關,依法有行政裁量權,審酌經濟情勢變遷後,認為武智不再有存續必要,所做的解散處分並無失當。
不過,法院審理認為,國內糖業發展政策雖由自產糖業轉向提升精煉糖業,但尚非全無糖業發展可言。武智的章程中雖變更為「發展糖業及相關業務」,但不僅限於自產糖業。經濟部認為因台糖業務減縮,而失去武智存在的必要,顯然有速斷之嫌。
法院認為,雖武智有從事投資不動產等與糖業無關的活動,但經濟部可以藉業務監督權的行使,予以導正。若尚未到情事變更以致於財團目的不能達到的程度,經濟部無從依民法命令解散,因此判決武智基金會勝訴。9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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