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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機起火燒警局 汎德判賠
2009年03月17日蘋果日報
【黃哲民、徐毓莉╱台北報導】北縣警員楊政雄六年前在中和安平派出所地下室發動警用BMW重型機車要出勤,原地暖車五、六分鐘後突起火,燒壞五十九輛汽機車並造成建物受損。最高法院認為警員雖暖車不當,但賣車的汎德公司沒在車身加註警語提醒,應賠警方兩百零七萬多元,全案確定。
有危險未加註警語
汎德不認同法院判決。對法院認為沒在車身醒目處標警語,業者私下表示,「哪種汽車或機車有警語,要貼什麼警語?」
本案審理時汎德堅稱,已教警員如何操作,使用手冊也註明勿原地暖車,發動引擎就可起步。警方說,有警員目睹機車兩側排氣管起火,代表機車設計與品質有瑕疵。
法官則斥責警員不該在空氣不流通的地下室讓機車引擎空轉,應慢速起步取代原地暖車,但汎德明知一般人若犯此錯誤,易使引擎過熱發生危險,卻沒在車身加註警語,依《消保法》要負一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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