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琦珍、張瑞振、蔡妤閒╱台北報導】陳為民5年前控告前女友侯如倢(原名侯雯婷)冒他的名申請信用卡,去年侯女獲不起訴後,反控陳誣告,因銀行行員做證稱核卡時曾向陳確認,士林地法院依誣告罪將陳判刑4個月,他在部落格證實後天將入獄服刑,並大呼:「對台灣司法感到絕望。」侯女姑姑、也是藝人的侯麗芳昨說:「老天有眼。」並將對陳上節目講偏離事實部分提出誹謗告訴。
陳為民2003年4月向士林地檢署控告侯如倢,冒他名義申請2張信用卡涉嫌偽造文書及詐財,去年侯女獲不起訴後,反控陳涉嫌誣告,因銀行行員證稱核卡時曾透過電話與陳確認,士林地法院因此在今年2月依誣告罪判陳8個月徒刑,但減刑為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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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如倢是陳為民的前女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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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向書記官請假
士林地檢署昨證實,確實已寄發入監通知給陳為民,要求他6月9日到案執行,據悉陳已向地檢署請假,但士檢表示尚未收到陳要求暫緩入監的聲請,陳經紀人林志遠說:「確實已向書記官請假,近期內他一定會回國處理此事。」
目前人在加拿大探親的陳為民,6月4日在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jw!AvKYdEmfRBb9Zjz81m9T)發表「最後一槍」文章,除陳述事件過程外,他說:「我知道這才第一庭,還可以上訴,但我放棄了!如果我握有清楚明顯的證據……,法院還判我輸……,我不知道這官司怎打下去……。」
侯麗芳姪女控誹謗
他已接到法院通知,後天要入監服刑,他反諷說:「我笑的很高興,既始(即使)要陷害一個人,要做出如此的判決,我還要陪他們玩這種無恥的遊戲?所以我決定打伴(扮)的光鮮亮麗的入監去……,在中華民國台灣要害一個人真是比喝水容易!」
侯麗芳昨表示:「法律判決是公正的,他(陳為民)講的話百分之98都不合事實。」並表示姪女已透過律師蒐證,將對他上節目講偏離事實提出誹謗告訴,對此,林志遠說:「事實真相只有一個,人在做,天在看,我們尊重司法。」
報你知
誣告罪論刑確定 不得易科罰金
律師廖克明指出,《刑法》規定,只有最重本刑5年以下的罪,而被告又被法院判處6個月以下徒刑,才可易科罰金。但誣告罪最重可判刑7年,因此就算被告被法官判處6個月以下徒刑,除非法官同時宣判緩刑,否則案件一旦論刑確定,都必須入監,不能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