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財經產業新聞》補徵貨物稅罰5.3億 大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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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慶文、謝艾莉╱台北報導】大同(2371)在2004年間,被檢舉生產電漿顯示器,卻沒辦理貨物稅廠商和產品登記,被補徵貨物稅和罰款5億3000餘萬元,大同打行政訴訟抗稅。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電漿顯示器配合視訊器就是彩色電視機,大同應該辦理登記,判大同敗訴應該繳交補稅、罰款。
對此,大同昨天澄清,由於該產品名稱為「電漿顯示器」,如果要收看電視,必須再外接機上盒才可以收看,但是法令卻以此產品其中一項功能可以看電視為由,認為大同沒有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對大同並不公平,會再上訴。
大同指出,他們認為「電漿顯示器」必須外接機上盒才有收看電視的功能,不能指這項產品為「電視」,才會沒有辦理產品登記。

 

電漿顯示器認知不同
由市場上廠商販買這類產品時,大都標示為「多媒體顯示器」用來避開貨物稅,主要是因為若把電漿、液晶顯示器和視訊盒一起販賣,就會因為被認定是彩色電視機,須被課徵13%的貨物稅。
如果法官昨天的見解將來也獲得上級法院的認同,那麼不但影響大同的營收,也將影響到國內其他家電、資訊大廠的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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