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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問題 非核可責任制職務 可領加班費
2009年02月22日蘋果日報
上班族Ben問:我升上小主管之後,公司就以主管是責任制為由,要求我不能再申領加班費,請問這樣的規定是否合法?
答
《勞基法》有規定特定行業和職務可不用給予加班費,但這些責任制的工作並非以是否為主管為評斷標準,責任制的工作性質須是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或間歇性工作和其他性質特殊的工作,且勞資雙方須事前以書面協定,報請的勞工行政機關許可。
5年內能要求補發
目前勞委會核可的責任制職務範圍並不大,包括電視發射站或轉播站工作人員、工地監造人員等特殊職類才可加班不用給加班費。多數聲稱採責任制的企業並未完成上述程序,依《勞基法》勞工仍可要求加班費。勞工在5年內都有權向公司要求補發欠給的薪資,您若不願與公司撕破臉,也可保存相關證據,在離職後向公司索討或向勞工局申訴。記者陳嘉恩採訪整理
權益諮詢
可洽勞委會0800-211-459
申訴管道
各縣市府勞工行政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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