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1~3年離職 應20天前提出
2008年06月15日蘋果日報
職場問題Q&A
目前已在傳播公司工作1年多,因想轉換工作,已私下到其他公司求職面試獲錄取。請問我什麼時候應該向舊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如果老東家不願意放人,趕不及新公司要求的報到日,應該怎麼辦,可否擅自離職?
答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員工自願離職應提前向僱主預告,預告期長短取決於員工在該公司工作的年資:工作年資3個月以內免預告,年資3個月至1年應在10天前預告,1年至3年應在20天前預告,3年以上年資者應於30天前預告。法令雖未明文規定預告的方式,但建議勞工以書面提出辭呈,並保留證據。
只要勞工提出離職申請,僱主即使慰留或不批准辭呈,依法勞工仍可在預告期屆滿後停止工作。
辦妥交接避免爭議
以黃先生案例來說,應在預計離職日前20天向僱主預告離職,並注意舊僱主應依比例發放薪資。建議員工最好和僱主溝通清楚、辦妥交接,避免發生後續爭議。記者陳嘉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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