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欽╱台北報導】二十九歲男子劉志明三年前騎車,經過台北縣新店市安業街北后宮旁路段時,路面突然出現一個長、寬各一百公分以上的坑洞,劉男因閃躲不及,失速摔成植物人,劉母於是憤而聲請國賠,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新店市公所管理有疏失要賠,但劉男無照騎車也要負一半責任,判賠一百六十萬元。
坑洞殺人
劉志明目前被安置在創世基金會基隆分會由專人照護,劉母林愛月日前探視兒子時感慨說:「丈夫車禍往生,沒想到兒子也遭受同樣命運,這段日子簡直度日如年,一想起來就有自殺念頭,還好有親友的鼓勵才活到現在。」
|
害劉志明摔成植物人的大坑洞,已被新店市公所鋪平。張欽攝 |
|
父子同命 母痛心
劉母說,劉父在兒子出生五十一天後,就因車禍昏迷成為植物人,在床上躺了十三年才往生,沒想到三年前,兒子又撞成植物人,讓她相當痛心,不過她仍堅強地說:「即使兒子變成植物人,我還是要照顧他一輩子。」
劉家親友詹鎮成認為,法官判賠的金額「連付醫藥費都不夠」,將與劉母討論是否上訴。
這起坑洞傷人的國賠案,發生於二○○五年三月五日晚上七時三十分,當時在新店安業街北后宮旁路段,出現一個長一百公分、寬一百五十公分、深十五公分的大坑洞,下班騎車行經該路段的劉男,因夜間照明不足,沒發現路面上有這個大坑洞,等他發現並緊急煞車時,已來不及而失速摔倒,致頭、手嚴重受傷,最後變成植物人,左手也被截肢,劉母認為新店市公所道路管理有疏失,聲請國賠三百二十萬元。
市公所辯 車太舊
但市公所辯稱,事發的坑洞前有私設的路障,劉男可能是撞到路障導致車禍,也可能是他騎的十一年老機車故障摔車,再被後方車輛輾傷,與坑洞無關。但法官認為,市公所未在大坑洞前設置警示標示或安全措施,即使劉男機車故障失控自己摔倒,或被後車輾傷,仍不能排除與坑洞有關係,只不過劉男無照騎車,又沒有注意車前狀況,要自負一半責任。
騎乘機車注意事項
◎務必戴安全帽且扣好帽扣
◎勿超速及闖紅燈,保持安全距離
◎勿與大型車輛爭道
◎行經施工道路時,盡量減速慢行
◎天雨視線不良,留意路面坑洞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