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罰子女 不可惡意無理
2008年07月12日蘋果日報
專家建議
著有《A級老爸、A+的孩子》一書的律師黃清濱,對親子教育有自己的心得。他認為,雖然《民法》第一○八五條賦予父母必要範圍的懲戒權,但他認為,管教小孩,體罰絕對是最後的手段,而且不要讓小孩在身心上留下不可忍受的傷害或痛苦,最重要的是處罰小孩以後,一定要告知原因及理由。
黃清濱指出,在法律上合理管教的範圍沒有清楚的界線,父母要抓緊的重點是處罰動機不能惡意、無理由,手段不能過於嚴厲以致在孩子身上留下傷痕,或是造成心理受辱,而留下恐懼的陰影。
要控制自己情緒
黃清濱說,當處罰到達身心不可忍受的程度就是虐待,譬如說同樣是罰站,在室內罰站一小時思過,或是在大太陽下罰站超過三小時,對小孩感覺就不同。他還提醒為人父母者,處罰小孩時絕對要控制自己的情緒,不要讓小孩覺得父母是把氣出在小孩身上。
記者朱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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