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性交對象未成年 仍觸法
2008年06月20日蘋果日報
未具名讀者問:
我同學與一名未滿十六歲的女同事交往並發生關係,後來有人打電話向他勒索,說那女生未滿十六歲,如不付錢,要告他性侵。請問我同學與對方發生關係時,並不知道她未成年,她也向其他同事說已滿十六歲,且女方沒有任何物證,不過我同學在警訊時坦承與女生發生關係,請問我同學會有罪嗎?對方可以對我同學求償嗎?
律師邱靖貽答:
依讀者所述,這個女生應是在未受強制的情形下與男同學發生性關係,但因女方未滿十六歲,依《刑法》第二二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對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方還可求償
因此,讀者同學與該名女生發生性關係,就可能涉犯此罪。但若讀者同學未滿十八歲,依《刑法》第二二七條之一規定,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雖然讀者的同學與女方發生關係時誤以為女方已滿十六歲,但依實務見解,不管行為人是否明確知道性交對象未成年,都觸犯該罪,雖然這些見解有可議之處,但若依此標準,讀者的同學就可能被判有罪。
另外,縱使得到未滿十六歲的人同意而發生性行為,但實務見解多認為此種行為仍屬民事上的侵權行為,因此女方或女方父母可據此求償。
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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