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出禮券 業者不得解約
2008年06月15日蘋果日報
保障消費
對於消費者購買的餐券,因代售的公司財務問題遭福華拒收變廢紙,台北縣消保官何瑞富表示,消保會定型化契約規定,舉凡電影院、遊樂園、觀光旅館、百貨公司、加油站等行業所發行的禮券,除發行業者贈送的抵用券或折價券外,其餘皆不得限制使用期限、範圍及地點等,福華此舉已侵害消費者權益。
須負擔履約保證
何瑞富指出,業者一旦對外發售禮券,就必須對發行的禮券負擔履約保證,「只要是消費者花錢購買的票券,業者都不得片面解約。」
消基會董事長程仁宏則指出,消費者若發現手中持有的合法票券,遭業者拒絕使用時,除不要再以相同管道購買相同商品外,也應向業者爭取禮券合約履行之個人權益。
程仁宏說,若業者仍堅持拒收,「消費者可持現有的票券,向各地消基會或消保會進行申訴。」或撥打1950向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反映。
記者潘姵如、塗豐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