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盼撤親權 須證明無血緣
2008年06月12日蘋果日報
未具名讀者問:
我是一個未婚媽媽,因孩子的爸爸是有婦之夫,所以小孩的出生證明父親欄是寫「不詳」,但小孩的爸爸有去辦理認領手續,十幾年來我都跟小孩生活在一起,小孩的開銷幾乎都是我在支出,想請問,如果有一天我不想讓孩子的爸爸認領小孩了,我該怎麼做?需要準備什麼證明文件嗎?
律師岳珍答:
非婚生子女一但由生父認領之後,就會列入爸爸的戶籍之下,相關權利義務都和其他婚生子女一樣,而為了維持身分關係的安定性,一但生父認領了,幾乎就不能撤銷,就像有時家人吵架說要脫離父子關係,也是於法無據的。
母可向父索撫養費
根據《民法》規定,不得撤銷認領的唯一例外情形是,如果事後發現爸爸和小孩子根本沒有血緣關係,那麼爸爸、媽媽、或者小孩自己到法院提出「認領無效之訴」,不過這項訴訟必須要提出DNA親子關係鑑定報告才行,也就是說認領程序的有效或無效,不是當事人自己說的就算。
另外根據讀者來信所提,小孩的生活費用先前主要都是由媽媽支付,其實媽媽可拿出以前花費的單據請求爸爸分攤撫養費用,如果因為時間久遠無法提出單據證明之前的花費,可以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的全國消費性支出數據,以及個人所得稅申報資料,讓法官斟酌雙方收入和家庭背景等狀況,判斷媽媽可以向爸爸拿回多少已經花掉的扶養費。記者劉昌松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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