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社會社會焦點》匪搶皮包 辯想摸大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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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錫淵╱高雄報導】高縣一名男子前晚涉嫌飛車搶劫一名妙齡女騎士皮包,因被害人反抗,兩車重心不穩、雙雙倒地受傷,警方獲報趕到逮捕搶匪,搶匪卻辯稱:「我看到女孩子穿短裙,就有一股衝動,想要摸大腿,不是要搶劫!」但女子指控歷歷,警方懷疑搶匪是為躲避強盜重罪,才改稱刑責較輕的性騷擾,昨訊後仍依強盜罪送辦。

 

稱見短裙會衝動
警方指出,擔任工廠作業員的嫌犯洪清池(四十八歲),前晚七時三十分許,在高縣大寮鄉大寮國小前,見穿短裙騎機車的王姓女子(二十三歲)落單,且手提包就掛在腳踏板上方掛鉤上,一路尾隨數公里後,在人車較少處行搶。
王女發現後方有隻手伸過來,拉住她的手提包,本能地以手阻擋,兩人拉扯間雙雙倒地受傷,王女起身後痛罵洪嫌:「為何要搶我皮包?」一名熱心騎士經過立刻報案。
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警員趕抵逮捕洪嫌,但他辯稱:「我看到女子穿短裙,就想摸大腿,當時摸到裙角,重心不穩又手滑,左手勾住手提包,因而被誤會。」洪嫌又說,愛摸大腿的習慣改不過來,已犯下三起摸女子大腿案,但警方追查並無女子報案,洪嫌也無就醫紀錄。
律師廖虹羚表示,搶匪可能對法令有研究或經人指點,因摸大腿屬告訴乃論罪的《性騷擾防治法》,多判處罰金;但若觸《刑法》強盜罪,要處五年以上徒刑。

 

搶劫女騎士示意圖
洪嫌尾隨王女至人車較少處,行搶她掛在腳踏板上方掛鉤上的手提包,王女以手阻擋,兩人拉扯間雙雙倒地受傷。

 

強盜與性騷擾罪刑差異
◎強盜 《刑法》強盜罪
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
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律師廖虹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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