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作保簽約 須付償債責任
2008年06月11日蘋果日報
高雄蘇先生問:
我幫弟弟公司作保,後來他公司欠債倒閉,銀行轉而向我要錢。最近我因為還不出錢,準備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法院聲請更生。但我向銀行調閱當初的借款資料後發現,本票上的用印並非我作保時的印章。請問,銀行未確認印鑑是否一致就放款,可以要求我還債嗎?我有什麼自保方法?如果我要跟銀行打官司,還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嗎?
律師史乃文答:
只要蘇先生曾向銀行同意擔任弟弟公司向銀行借款的連帶保證人,那麼這份保證契約就是有效的。儘管蘇先生主張本票印鑑與連帶保證契約的不一樣,而拒絕支付本票金額,但銀行也可向法院聲請裁定本票,要求蘇先生支付本票金額。如果蘇先生不認同,可在法院裁定後,舉證另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除非舉證契約不成立
但是,不管法院最後是否裁定蘇先生不必支付本票金額,由於蘇先生已幫胞弟公司作保,因此銀行有權要求蘇先生償還該公司在銀行的負債。除非蘇先生可以舉證證明此份保證契約不成立,否則就得按《票據法》規定,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的人,就必須對票上文義負責。也就是說,只要蘇先生無法證明這份保證契約無效,銀行就可以要求蘇先生還債。
最後,依據《消債條例》規定,債務人在提出更生或清算程序前都須向銀行申請協商,在協商不成功後才得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如果蘇先生對債務的存在有所爭執而提出民、刑事訴訟的話,並不影響協商的申請與成立。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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