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簽賭 債主非組頭可追討
2008年06月07日蘋果日報
ㄚ新來信問:
兩年前我遇到一個朋友,他叫我幫他下注職棒簽賭,因為我自己也有在玩就幫他的忙,簽注以後他有贏過一次錢約四十幾萬元,接下來卻開始賠錢共輸了五十六萬元,結果輸掉的錢竟然不認帳,不給我那筆錢。
對方欠錢不還我可以告他詐欺嗎?如果可以我該怎麼告他?我並沒有本票或是證明,但是有朋友看到我拿他贏的那四十幾萬元,這樣算證據嗎?如果要追究法律責任,我是不是也涉犯賭博罪。
律師胡峰賓答:
單純欠錢不還並不構成《刑法》的詐欺罪,詐欺罪的構成要件是「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例如借款時即無還款意願,以借貸方式詐騙他人交付錢財,就有可能構成詐欺罪,如未施以詐術只是後來無力清償,並不構成詐欺。
自己有賭就觸法
此外,賭博為法令所禁止的行為,依照實務見解認為因賭博所產生的債務,並無請求權可言,這就是俗稱「賭債非債」,賭債的債主並無法向欠賭債的一方索討。因此若是經營賭博業務,就他人積欠的賭博債務是無法透過法院請求對方清償賭債,但如果是借錢給他人賭博,則屬借貸契約,借款人仍要負返還責任。
至於讀者是否涉犯賭博罪,如果讀者只是單純借錢給友人供簽賭就未觸犯賭博罪,但如果讀者自己本身有在簽賭、甚至擔任組頭、莊家,當然構成賭博罪。
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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