嘆民間疾苦 法官引古籍「饑寒起盜心」 搶泡麵刑期減半
2008年06月05日蘋果日報
【孫英哲、葉濬明、朱慶文╱連線報導】經濟不景氣,有人更因挨餓不得已偷食物充饑,法官感其情可憫。彰化一名餓了幾天男子,搶了一箱市價170元泡麵充饑,還來不及吃就被逮,檢警依本刑至少7年加重強盜罪法辦。法官衡量法理情後,引西漢御史大夫晁錯《論貴粟疏》奏章內容,認為犯案男子是「饑寒起盜心」,因此輕判3年8月,但檢察官接到判決書後不服昨提上訴。
對此判案法界看法不一。律師高明德說:「如果被告仍有工作能力,法官不該以『饑寒起盜心』情堪憫恕來減刑。」律師張崇哲則認為,被告犯行為果腹,確令人同情;故檢方依加重強盜罪起訴雖可站得住腳,與其所犯刑責刑度實不合比例原則,在實務產生「情輕法重」狀況。一審法官酌情減刑輕判應是妥當判決。
「餓好幾天可憐我」
這起法官引用古籍為被告減輕刑度案於上月宣判,案發於去年12月20日,住彰化鹿港鎮廢棄工寮的遊民黃永泉(52歲),以拾荒維生,因沒錢吃飯餓了兩、三天。當天上午,他拿著釘拔鐵條,到附近工寮偷東西。
工寮主人發現拿掃把欲阻止,黃永泉揮舞釘拔嚇阻,並趁機抱走一箱泡麵逃離。該箱大賣場賣的鮮蝦泡麵,內有17包,一包10元。
受害人知道黃永泉身分,警方隨即趕往他住的破工寮逮人,當時他還來不及沖泡麵吃,企圖持釘拔拒捕,終因餓得四肢乏力,沒幾下就被警察制伏帶回移送法辦。
檢方偵辦時,發現黃嫌1個月前,曾到超市偷幾碗泡麵和幾包餅乾被抓,檢察官依竊盜罪起訴,聲請簡易判決並建請緩刑,法官判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未料還沒執行,他又因饑餓難熬搶泡麵。
檢察官認定黃嫌的釘拔是兇器,讓被害人無力抵抗強取財物,依本刑7年以上加重強盜罪嫌起訴。因他居無定所,所犯屬5年以上重罪將他羈押。
本案合議庭法官為審判長李雅俐、受命法官葉明松及陪席法官唐中興。審案時黃永泉說,沒結過婚,早年散盡家財,孑然一身多年,長期找不到工作,只能流浪以拾荒維生。他說:「那天實在餓了好幾天,才會搶泡麵,希望法官可憐我。」
犯後態度差檢上訴
合議庭認為黃嫌所犯加重強盜罪,強盜泡麵目的僅為果腹充饑,並未傷人,因此依該罪法定最低刑度判決,猶嫌過重。
承審法官葉明松引古喻今,在判文中引用晁錯《論貴粟疏》奏章內容,強調「民貧則奸邪生,貧生於不足,…嚴法重刑,猶不能禁也。…饑寒至身,不顧廉恥。」認為被告因饑寒才起盜心,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規定,故判處3年8月徒刑。
彰化地院庭長葉榮郎表示,葉明松法官認為被告行為不值得過度同情,但現今景氣差求職不易,整個大環境有可能將人逼入絕境,才會有人因飢餓而強盜幾包泡麵,這種情形古人認為嚴刑峻罰都難禁止,因此依法予以減刑並無不妥。
彰化地檢署公訴檢察官郭玄義昨指出,不論社會經濟景不景氣,社會福利是否健全,抑或被告只想果腹充饑等,均不得作為被告強取他人財物的理由。郭玄義並說:「被告非但之前曾犯竊盜案,且犯後態度並不好,實無可寬恕情形,院方減輕其刑,實有不當。」因而檢方昨提上訴。
彰化縣員林鎮聖代慈善會會長黃文程指出,現在大環境真的不好,要一個年逾半百、無特殊專長的老人謀職,的確有困難,這名法官會作出這樣減刑的判決,可見他了解民間疾苦,不是個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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