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繼想確認親子關係 須訴訟
2008年06月03日蘋果日報
未具名讀者問:
四十年前,曾祖母臨終前交辦我親生母親說,若是生男的,需將我過繼給大伯父當兒子。我出生後,母親就將我過繼給大伯,現在我身分證上的父母親欄位,是我大伯及大伯母,他們數年前都已過世,請問我該用何種方式,才能將我的身分證上的父母欄位,變成親生父母的名字?
律師魏其村答:
由於讀者出生後即由父母「過繼」給大伯父夫婦當兒子,可見當時並未向戶政機關辦理收養,而是直接將你登記為大伯父夫婦的婚生子。因此,這位讀者的問題應屬於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而非終止收養的關係。
繼承順位重新分配
由於你的親生父母與大伯父夫婦共同向戶政機關共同虛偽登記出生,依《戶籍法》及戶籍登記錯誤申請更正處理要點第四點的規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時,須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認證書及檢察署處分書等始得辦理,所以必須透過訴訟才能解決此事。
建議檢具你與親生父母的DNA鑑定報告,由你的親生父母向地檢署自首觸犯《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因犯罪行為迄今已逾四十年,追訴時效已屆滿,可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接著,由你向親生父母提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以及與大伯父母的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有以上判決後,才能向戶政機關辦理更正,同時你因身分關係產生的權利義務也將變動,包括已繼承大伯父夫婦遺產的部分,需依繼承順位重新分配,及回復與親生父母間扶養義務等。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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