覺得被坑的工讀生問:
我在國內某知名便利商店擔任大夜班工讀生,一天上班九小時,前八小時時薪一百多元,但第九個小時卻以基本工資九十五元計算,請問我的第九個小時算加班嗎?若是,這種算法對嗎?工讀生有三節及年終獎金嗎?聽說我們這個直營店會有新店長,他會把自己店裡的舊工讀生帶過來,並強迫我們離職,請問我有什麼辦法抵制嗎?

 

律師邱靖貽答:
《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又第二十四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在兩小時內者,僱主需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因此讀者上班的第九個小時算加班,讀者可要求僱主,對其第九個小時多給付至少三分之一工資。

 

遭解僱可要資遣費
另法律並未強制規定僱主需給付勞工三節獎金及年終獎金,因此若讀者起初應徵工讀生時,未與僱主協談該條件,僱主後來未發給獎金並無違法。
另《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除非僱主歇業、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勞工確不能勝任工作、業務性質變更且有減少勞工必要,或因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更遑論不經預告即終止勞動契約。
因工讀生也適用《勞基法》,若僱主任意解僱勞工,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由勞工局協商或裁罰。讀者也可依《勞基法》第十六、十七條,要求僱主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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