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先生問:
我父親生前獨居,被我兄弟脅迫索取證件,兩人利用父親生病時盜領銀行定期存款。父親住院期間曾控告兩人盜領,且向兩人追討返還,但他們置之不理,還用言語污衊、侮辱與刺激父親。
父親病癒後,兩人不讓父親出院,也不准父親到其他子女家住,卻也不願扶養,最後由我接父親回家照料。父親出院休養期間,兩人未曾聞問,父親過世後,他們對喪葬事宜不關心,也不願負擔任何費用。請問我可否控告他們竊盜、遺棄、侵權行為或喪失遺產繼承權等不法罪行。

 

律師郭令立答:
廖先生所說子女脅迫父親索取證件,此部分可能構成強制罪,至於子女以索得的證件盜領定存,被盜領人可向盜領人主張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及返還不當得利,而盜領的行為還可能觸犯偽造文書及侵占罪。

 

不得繼承須父表明
此外《民法》規定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但是否構成法條所稱的重大虐待或侮辱,要看實際狀況而定,此外廖父更須曾經表明該兩名子女不得繼承。至於讀者父親因有讀者與其他子女扶養,縱有部分子女拒絕照顧,仍不構成遺棄罪。
雖然廖先生的父親已過世,但只要沒捏造事實,就算不是被害人也可告發犯罪。但因涉及訴訟過程的舉證問題,建議讀者應與律師諮詢再決定。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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