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設基地台 須頂樓住戶同意
2008年04月03日蘋果日報
方先生問:
三年前買了頂樓房子,但屋頂有蓋基地台,今年四月到期後,我與頂樓鄰居不願保留,但其他住戶卻希望續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要經頂樓住戶同意,基地台業者卻以管委會同意移至歸屬管委會公共設施的水塔等突出物上,請問我們該如何保障權益?
律師鄭丹逢回答:
大樓是否可以設置基地台,大原則要遵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許多公寓大廈在住戶規約中約定禁止設立基地台,但本案是基地台續約問題,理論上規約應無禁止設置,還是建議方先生先向管委會確認住戶規約是否有設基地台等相關內容。
設水塔上方亦算屋頂
方先生反對屋頂設置基地台,而業者改設在水塔等突出物上方,應是在規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其實基地台無論設在屋頂的地板上、水塔上方、花圃等任何突出物上方,應該都解釋為是在「屋頂」上,因為屋頂只是一個空間範圍的概念,也就是屋頂上的設施都是屋頂空間的一部分。
因此,本案屋頂是否能設置基地台,仍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除須依全體住戶大會決議通過外,也要經頂層全體住戶同意,才能設置。此外,該條款的基本精神在於保護住戶之健康與安全,因此對於強波發射設備之設置,賦予鄰近住戶同意權,故頂樓住戶不同意就不能設置在頂樓,若管委會有違反法令而執行職務情事,就可能涉嫌背信罪。記者張欽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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