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劈腿生子 離婚後仍可斬親權
2008年04月02日蘋果日報
陳姓讀者問:
前妻於民國九十三年(即二○○四年)二月所生的女嬰不是我親生子女,前妻也坦承是她婚外情所生,前妻當時苦苦哀求,我愚昧心軟,將該女嬰報為長女。我現在已與前妻離婚,我想否認女嬰的長女身分,請問程序上要怎麼做?另外,我前妻為大陸配偶,我能否去除長女的中華民國國籍?
胡峰賓律師答:
配偶在有婚姻關係時所生下的子女,原則上都推定是婚生子女,但如果這個子女是配偶與他人所生,那麼依照現行《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只要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本身,如果能證明子女是非婚生子女,就可以到法院提起否認關係的民事官司。
訴訟不會喪失國籍
要提起這類官司有時間限制,依照規定,夫妻中的一方,在知道孩子是非婚生子女,或子女知道自己不是父母的婚生子女後兩年內,就得提起訴訟。讀者在二○○四年妻子生下女兒時,就知道女兒不是婚生子女,因為距今已近四年,不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還好,去年《民法》修訂後有補救方法,依照《民法親屬編施行法》規定,原本因為超過時效而不能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者,可以在《民法》修正施行後二年內提起訴訟,由於《民法》是在去年五月四日修正,因此讀者還是可以在明年的五月四日前,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至於國籍的取得、喪失、回復、撤銷,是由《國籍法》來規範,非婚生女子所引起的訴訟,並不會導致喪失國籍。
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e-mail:[email protected]
地址:(114)台北市內湖區行愛路141巷38號
《蘋果日報》法庭中心法律信箱
傳真:(02)6601-6400
法律意見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