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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5日 星期二 登入 加入會員 蘋果日報壹週刊爽報地產王車王旅遊王Blog

 

與人妻脫光同床 不算通姦

辯「蓋棉被純聊天」 檢竟不起訴

【許淑惠、劉昌松╱綜合報導】男子尤憲麟與已婚女子魏明月共赴旅館,魏女丈夫劉學龍帶徵信社人員和警察衝入捉姦拍照,蒐證到兩人蓋棉被脫光在床,過程中尤還打傷劉,台中地檢署昨僅依傷害罪起訴尤,通姦部分因兩人稱當時僅「蓋棉被純聊天」,加上找不到已有性行為的罪證,獲不起訴。

 

不符民情
劉學龍昨認為通姦不起訴沒道理,他說:「妻子與我房事時很保守,常不願脫光,但和那個人(指尤憲麟)卻已脫光躺在床上,怎會沒發生事情?」但稍後他又改口希望記者不要寫出他的看法。尤憲麟昨不在家,母親則替他喊冤說:「兒子未婚,對方告訴他已離婚才交往,沒想到惹來麻煩。」魏女昨未聯繫上,不知其回應。

 

姦夫揮拳觸傷害罪
對於「脫光蓋棉被純聊天」不成罪一事,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認為:「法律的確規定要性器官結合才構成通姦罪,但仍應根據普遍的經驗法則來推論,如果只純聊天,為何不穿衣服?只要檢方認為有犯罪嫌疑,就可起訴讓法官去判定。」也有法官表示,不起訴不符合一般民情。
台中地檢署調查指出,八月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劉學龍發現妻子魏明月(五十歲)與尤憲麟(四十一歲)開車進入台中市河南路的路易士汽車旅館,劉立即報警,二十分鐘後警員抵達,劉與警員、徵信社人員進入捉姦。
劉學龍入內看見妻子和尤憲麟裸身躺在床上,緊蓋著棉被,除破口大罵外,還拉扯尤身上的棉被要讓警員及徵信社人員拍照,尤見狀揮拳毆傷劉的頭臉,劉怒告對方傷害及通姦罪。
尤憲麟向檢方辯稱,他不認識劉學龍,劉突然衝入扯棉被,揮拳是正當防衛,但檢方認為劉是維護自身權利遭受侵害的蒐證行為,依傷害罪起訴尤。

 

搜浴廁未尋獲跡證
至於通姦部分,尤憲麟和魏女雖坦承裸身同處一室,但堅稱無性行為,當時只是在聊天;加上警員在現場垃圾桶、浴廁,均未發現兩人發生性行為的衛生紙、保險套等跡證,且兩人進旅館僅二、三十分鐘,扣除脫衣、盥洗時間後,到被捉姦時,可能僅有性交前的前置行為(指前戲)或其他性交以外的親密行為,無法只憑兩人脫光共處,就認定有通姦,在罪證不足下只能不起訴。

 

捉姦在床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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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個腦殘 發表於 2007-12-28 01:19:14.0
通姦是兩情相悅的事,何煩法律介入?
內線交易是兩情相悅的事,何煩法律介入?
賄選是兩情相悅的事,何煩法律介入?
別人社侷陷害妳對陷害妳的那伙人也是兩情相悅的事,
何煩法律介入?
好爽ㄋㄟ 發表於 2007-12-27 22:35:52.0
人妻脫光同床 不算通姦 => 這對呀
因為雙方的性器沒彼此接觸
所以通姦行為不成立
當然沒有通姦呀
鐵你的大頭鬼 發表於 2007-12-27 09:48:53.0
弱智
鐵定..... 發表於 2007-12-26 04:13:20.0
肯定是那死檢查狗屁官 收收賄絡..到底是給那死狗屁吃屎官多少好處 好讓不起訴..死機八檢屁官 祝你全家老小女人都和別的男人 脫光一起睡 純聊天 純一起作夢 還當甚麼檢察官..與廢物已沒兩樣了...去死吧))))))))))))))))))))))))
出家人 發表於 2007-12-26 03:20:17.0
通姦是兩情相悅的事,何煩法律介入?若是男女雙方已不再堅貞不渝,想靠法律維護這種婚姻又有何意義?通姦、賣淫都該除罪化,但賣淫須受所得稅法及公共衛生法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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