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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3月02日 星期日 登入 加入會員 蘋果日報壹週刊爽報地產王車王旅遊王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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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憐女控警 弄丟床單證物

輪姦疑雲 2男脫罪

【甯其遠、李碧蓮╱台北報導】前年一名女大學生趁暑假應徵陪酒賺外快時,遭三名男子灌醉,硬拖到旅館性侵,事後她控告三人輪姦,不過高等法院上月二審判定,僅有一人性侵,處4年徒刑,其餘兩人是幫助犯,判1年8個月、緩刑4年。被害人日前向《蘋果》控訴,當時到場採證的警方竟遺失可能染有兩名共犯精液的染血床單,「把這麼重要證物床單弄丟,讓兩個強暴我的人逍遙法外!」

 


台北市警局中山警分局前年偵辦這起性侵案,面對指控,分局長謝文傑表示,該案所有證物應都已移送檢方,當事人既有疑義,警方會審慎調查,「該要做的處分一定會做。」不過,據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書,該局承辦警員指稱,當時並未查扣床單;被女子指控參予輪姦的兩人,則堅決否認性侵。

 

王鎮東等三人把被害人押至位於建國北路上的宣美飯店內性侵。羅凡勇攝

警改會痛批:太誇張
對此,警察改革會發起人馬在勤痛批:「太誇張了!採證採成這樣?」他說,無論是遺失或沒有查扣證物,都屬重大疏失,「造成被害人無可彌補的傷害,中山分局除了該檢討,也該調查並嚴懲承辦警員。」
律師高涌誠建議被害人向警政署等主管單位陳情,徹查是否有人為疏失,若是「故意」滅失,可對警員提告,依《刑法》湮滅刑事證據罪,處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公務人員得加重二分之一刑期。
被害女子表示,前年暑假她應徵陪酒打工,言明不賣身。8月26日晚上10時,她到北市絕色酒店與酒客王鎮東(33歲)、李正偉(32歲)、林友浩(32歲)等飲酒,現場還有兩名女子助興,王鎮東三人頻頻灌她酒,隨後她不勝酒力意識模糊,其中一人壓在她身上意圖性侵,因包廂有人出入並未得逞。
到了隔天凌晨,王鎮東等三人半拉半拖將她帶進宣美飯店,她試圖反抗,但三人聯合將她拖進房間,脫去衣服輪姦、性虐待,過程達20分鐘,事後她痛醒,發現下體流血不止,床上沾滿血跡,趕緊打電話向友人求救、報警。當天她到醫院驗傷,頭、肩、乳房、腹部、臀部有多處抓傷,陰道與子宮頸大量出血,肛門口也有撕裂傷。

 

採證照片竟不翼而飛
根據法院判決書,中山分局警方晚間到場蒐證拍照,從被害人背心和長褲採集的檢體中,比對出王鎮東的DNA。
被害人表示,遲至前年底台北地方法院一審開庭時,她才知道床單和警方的蒐證照片不翼而飛,而台北地院在審理期間,曾傳喚飯店清潔人員,以及在第一時間到場的警員作證,證人都表示曾看過床上有大片血跡;但去年8月,法院去函中山分局詢問證物下落,中山分局竟回覆:「床單並未扣案,現場採證的照片也已滅失。」
台北地院根據警方所提的證據,在去年10月,依《刑法》的乘機性交猥褻罪,判王鎮東4年徒刑,李正偉、林友浩則以幫助性侵的罪名,處1年8個月徒刑、緩刑4年。被害人不服提出上訴,上月遭高等法院二審駁回,維持原判。
被害人強調,她當時雖然酒醉,但知道不只一人施暴,「或許他體外射精,所以我體內查不出其他人精液,驗床單上就可查明還有誰強暴我。」她氣憤地說:「沾精液的床單也可搞不見?我要怎麼指控其他兩人?」
《蘋果》記者昨至截稿前,無法聯絡上李正偉、林友浩及其律師。據台北地院判決書指出,李、林最初否認犯行,後來坦承幫助王鎮東將被害人拖到飯店;被害人衣褲、身體沒有驗出兩人DNA,可知兩人未實際侵害被害人的身體、私密部位,且兩人已有悔意,所以宣判緩刑。

 

輪姦處七年以上徒刑
警改會發起人馬在勤表示,警方到場蒐證時,床單、垃圾桶等,只要跟案情有關的蛛絲馬跡都要採證,保存在證物袋內送刑事局鑑定,既然床單有血跡就是重要證物,「中山分局不扣床單的理由是什麼?竟然還把照片搞丟!」
律師李傳侯指出,歹徒性侵時,他人若在場協助壓制,已構成《刑法》強制性交罪的共同正犯,與真正插入性器官的歹徒同樣有罪,可處3年以上徒刑;若三人同時性侵,則觸犯加重妨害性自主罪,可處7年以上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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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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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你說啦 發表於 2008-03-05 19:35:01.0
這個案子最特別的地方就是
1.DNA報告裡,除了王姓主嫌外沒有另外2個人的DNA
2.這女的說自己是昏迷被拖到飯店,然後在全無意識情況下打電話叫朋友來救她
3.李姓幫助犯,透過電話告訴那女的朋友飯店的地址跟名稱。
4.這女的在法庭上說,自己酒量很好,不會喝醉。
5.後來又說自己被這3匹狼下藥,奇怪,警方毒物檢測報告也沒有檢測出來????
6.這女的一開始在跟3郎吃飯時,就曾經被這3匹狼嫌太老,被打槍
7.這女的根本不是大學生,他根本是對面漂<詳全文>
這就是台灣的警察 發表於 2008-03-04 22:32:09.0
大官連個東西被偷~都破案神速了
死老百姓就只能一直被拖案了噗
法官很少有清廉的. 發表於 2008-03-03 20:22:10.0
聽說三狼之一的父親是法官.法官呢.多大的官呀.那女子想跟他們鬥.門都沒有.
婉欣 發表於 2008-03-03 14:2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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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的敗類 發表於 2008-03-03 03:40:03.0
陪酒就一定要出場嗎?分明就是被設計的∼一群人渣∼人家也是人生父母養的耶∼我不是說警察都這樣∼但是有些就是敗類∼做事散形散形∼這麼麼重要的東西怎麼可以這樣搞∼當女人就是可憐∼被輪姦的人一輩子都有陰影∼而施暴的人呢關沒多久就放出來了∼甚至逍遙法外∼要不要修一下法呀∼強姦的都判死刑先切雞撒鹽在讓它爛掉然後敗血症死掉這樣還滿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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