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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5日 星期六 登入 加入會員 蘋果日報壹週刊爽報地產王車王旅遊王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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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債兒解套 無限期全面回溯

父母債未成年免扛《民法》繼承編修正三讀通過

【黃敬平╱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為背債兒解套的《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與《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兩項修正案,對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從概括繼承改採限定繼承,並無限期全面回溯,也就是無論繼承事實發生多久,只要繼承時為二十歲以下未成年子女或禁治產人,負債額超過繼承的遺產部分,將可不必償還。金管會估計將有幾萬人受惠,修正法令將在送總統府公告後即開始實施。

 

萬人受惠
根據新修訂的《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規定,如果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所必須負的清償責任,僅以所得遺產為限,以解決背債兒「父債子還」的終生重擔,但這項規定的繼承人,如果在法律修正施行前「已清償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限定繼承時效三個月
而限定繼承的時效,則從「限定繼承開始時三個月內」,修正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可依據繼承人的聲請延展,避免因當事人因為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經成為債務繼承人,而喪失向法院呈報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機會。
至於拋棄繼承的時效,依《民法》現行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應該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日開始的「二個月內」拋棄繼承,修正後放寬規定,應該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完成拋棄繼承的手續。

 

繼承作保債務也限定
修正法案也明白規定以「限定責任」為原則,也就是符合修正案條件者,以「限制行為能力人(即未成年者)」與「無行為能力人(即禁治產者)」為限,並非一人主張就全部受惠,僅以一人申請為限,並全面無限期溯及既往。
另外,有關引起爭議的「保證債務」,也就是為別人擔保所產生的債務,在朝野協商過程中,一度將保證債務排除在繼承標的外,讓銀行大為緊張,批評這種修法將變成「王又曾條款」,經朝野多次協商折衷,新增規定雖然保證債務仍是繼承標的,但如果被繼承人死後,保證契約債務才到期,由於繼承人無法事先拋棄繼承,所負清償責任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超過所繼承的遺產部分將不必償還。

 

立委:給小孩個救贖
朝野立委在法案三讀通過後上台發言時,都肯定為「保護弱勢」的修法。民進黨立委賴清德說:「這將解決危害『背債兒』一生的問題,不讓父母、長輩的債務拖垮,並賦予民眾多一個月時間執行其拋棄繼承的權利,至於保證債務未來是否也可以全面適用限定繼承,希望未來能再繼續修法解決。」國民黨立委徐中雄也說:「通過未成年人採完全保護主義,也完全追溯,這是給未成年小孩一個救贖。」

 

  評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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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jacob 發表於 2007-12-17 08:51:35.0
很多政策都是治君子而非防小人,.而這?指的是人死了,.小孩不用背債,.人還在,.怎麼過繼給子孫,...如果真有這種債留子孫可以免還,.那麼真的就是去死一死好好
Jacob 發表於 2007-12-15 22:52:26.0
借不到錢是因為信用不足,難道借了不用還,要把債務過繼給子孫.
bossk 發表於 2007-12-15 20:31:04.0
此法有好有壞
以後向銀行借不到錢的人
會向地下金融借,死的會更多人
月兒 發表於 2007-12-15 20:04:25.0
這真的是好的消息。
知錯能改 發表於 2007-12-15 18:18:02.0
父債子還,真的在國外沒有聽説過,而且也不適合現在的社會,只有以前的惡霸地主才用這些手法壓制平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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