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官真安定?(法院犯錯從輕處理?)
今年七月,新加坡一位書記官不小心,把五下鞭刑寫成八下,法官簽署裁決書時,也沒細看,讓被告多挨了三鞭,被告家屬發現後告上法院,尋求三百萬新加坡幣賠償,相當於新台幣六千六百萬元。事後,犯錯的書記官已辭職,法官也遭警告而不能再簽署判刑文件。
本月六日,美國一名法官以丟銅板決定孩子監護渡假權,結果遭革職。
美國維吉尼亞最高法院裁定,該法官未能維護司法的尊嚴,因此將他革職。
日前閱報竟發現,因高等法院書記官作業疏失,使柯賜海應在九月中旬發監執行、但迄今未入獄,高院已承認錯誤。
同日繼續讀報卻再發現,立委全文盛賄選案,因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檢舉賄選獎金案,竟在判決書中把已領五百萬元獎金的檢舉人身分曝光,法務部獲悉後震驚,深恐引發嚴重後遺症,當然也影響司法聲譽。
看看別人,想想自己。
台灣納稅人不禁質疑失職司法人員難道都不需負責任而受懲處嗎?難道法院是一個只要求別人卻從不要求自己的地方嗎?無論是民主美國或是較乏自由的華人社會新加坡,司法人員都受到嚴格的職務上要求,上個月甚至連發展較落後的菲律賓都知道要開除遺失警車的十五名警察,那台灣的失職公務員有受到嚴重懲處嗎?
我國司法考試竟能容許多數無社會工作經驗的學生,光通過申論題筆試就能擔任司法官而斷人生死,長期以來不斷遭人詬病,獨裁政治遺毒更造就部分公務員永遠不知自省之心態;於是乎,遂有疑似罵人三字經、私攔媽祖神轎的檢察官,渠等似均未受到如同外國之重大懲處而繼續享有鐵飯碗。
從立法目的解釋,憲法第八十一條保障法官獨立審判,最終當然是為了確保人民訴訟權利與審判公正,而非保障司法人員只要通過一次國家考試就可以被納稅人供養一輩子。
如果法院真的跟公平正義有關聯,則司法人員的自我要求標準當然要高於一般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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